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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催生首份反歧视声明 发布时间: 2024-04-05 来源:常见问题

  2月8日,记者电话联系周伟教授。他说:“秋子案,是我国第一起进入法律程序的相貌歧视案。此案再次反映出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复杂程度,更无法约束其他领域内的歧视。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以有效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目前我们正在起草有关反歧视法的学术建议稿。”

  据悉,在此案进入劳动仲裁法律程序之后,2月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河南商丘姑娘秋子和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投资)总经理栗浩洋坐到了一起,在劳动仲裁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失败。2月9日,双方又进行了一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秋子获得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秋子可以以“昂立”员工的身份参与公益事业,无须上岗就能领基本工资。昂立投资同时发表全国企业第一份反歧视声明。

  周伟和记者说,在代理相貌歧视案之前,他已经代理过十几起反歧视案件,有涉及身高、身份、地域歧视的,也有反乙肝、性别、年龄、残疾歧视的,秋子案是他代理的第一起相貌歧视案。

  “按照现行劳动法条款,我代理的一些案件都不构成歧视,但根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就可以认定为法律歧视。”周伟说。

  什么是法律歧视?周伟说,在相同情况下,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个人或群体进行不合理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区别对待,就是法律歧视。

  据周伟介绍,他代理的大多数反歧视案件,尽管形式上胜诉的不多,但实质上许多问题终究是解决了。他认为,相貌歧视案是一系列歧视案中的一种,而目前最要关注的是反性别歧视,最需要帮助的则是反残疾人歧视。

  “现行立法对于反歧视,没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范围与界限。少量有限的禁止歧视规定,也显得过于零散且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常置歧视行为的受害者维权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而歧视行为的实施者却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周伟说。

  据了解,在我国,歧视问题大量存在于劳动就业、教育、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歧视问题的大量存在,周伟认为是与我国欠缺完整有效的反歧视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美、加、欧盟等国,都有一部与民法、刑法等法律并列的、独立的反歧视法,在我国没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说,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事实已证明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复杂程度,更无法约束其他领域内的歧视。

  “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周伟主张。2002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都提出了制定反歧视法的议案或提案。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加入《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就业歧视已成为中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和我国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也进入立法阶段。这些都为制定我国的反歧视法提供了条件。

  周伟向记者透露,他正参与起草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共有68条。学术建议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定义歧视,歧视是指任何基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社会出身、年龄、身高、残疾、健康情况等实施的对公民或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行为;将歧视细化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规定为违反本法禁止的事由对他人或特定群体作出不利或优惠的行为,间接歧视规定为行为形式虽未违反本法禁止的事由,但实施的结果在事实上与实现合法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且对他人或特定群体的不利或特惠的行为,同时界定了歧视定义中所指的“不合理”、“差别”和“待遇”等。

  学术建议稿加入了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规定性骚扰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维护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责任,用人单位不采取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罚款。

  确定在反歧视诉讼中由被告方对被诉行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被告不能证明其区别对待的行为是合理的,则构成歧视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周伟呼吁,反歧视需要全社会的推动,单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民间力量应当热情参加其中。法制网北京2月11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催生首份反歧视声明 发布时间: 2024-04-05

  2月8日,记者电话联系周伟教授。他说:“秋子案,是我国第一起进入法律程序的相貌歧视案。此案再次反映出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复杂程度,更无法约束其他领域内的歧视。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以有效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目前我们正在起草有关反歧视法的学术建议稿。”

  据悉,在此案进入劳动仲裁法律程序之后,2月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河南商丘姑娘秋子和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投资)总经理栗浩洋坐到了一起,在劳动仲裁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失败。2月9日,双方又进行了一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秋子获得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秋子可以以“昂立”员工的身份参与公益事业,无须上岗就能领基本工资。昂立投资同时发表全国企业第一份反歧视声明。

  周伟和记者说,在代理相貌歧视案之前,他已经代理过十几起反歧视案件,有涉及身高、身份、地域歧视的,也有反乙肝、性别、年龄、残疾歧视的,秋子案是他代理的第一起相貌歧视案。

  “按照现行劳动法条款,我代理的一些案件都不构成歧视,但根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就可以认定为法律歧视。”周伟说。

  什么是法律歧视?周伟说,在相同情况下,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个人或群体进行不合理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区别对待,就是法律歧视。

  据周伟介绍,他代理的大多数反歧视案件,尽管形式上胜诉的不多,但实质上许多问题终究是解决了。他认为,相貌歧视案是一系列歧视案中的一种,而目前最要关注的是反性别歧视,最需要帮助的则是反残疾人歧视。

  “现行立法对于反歧视,没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范围与界限。少量有限的禁止歧视规定,也显得过于零散且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常置歧视行为的受害者维权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而歧视行为的实施者却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周伟说。

  据了解,在我国,歧视问题大量存在于劳动就业、教育、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歧视问题的大量存在,周伟认为是与我国欠缺完整有效的反歧视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美、加、欧盟等国,都有一部与民法、刑法等法律并列的、独立的反歧视法,在我国没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说,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事实已证明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复杂程度,更无法约束其他领域内的歧视。

  “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周伟主张。2002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都提出了制定反歧视法的议案或提案。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加入《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就业歧视已成为中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和我国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也进入立法阶段。这些都为制定我国的反歧视法提供了条件。

  周伟向记者透露,他正参与起草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共有68条。学术建议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定义歧视,歧视是指任何基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社会出身、年龄、身高、残疾、健康情况等实施的对公民或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行为;将歧视细化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规定为违反本法禁止的事由对他人或特定群体作出不利或优惠的行为,间接歧视规定为行为形式虽未违反本法禁止的事由,但实施的结果在事实上与实现合法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且对他人或特定群体的不利或特惠的行为,同时界定了歧视定义中所指的“不合理”、“差别”和“待遇”等。

  学术建议稿加入了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规定性骚扰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维护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责任,用人单位不采取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罚款。

  确定在反歧视诉讼中由被告方对被诉行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被告不能证明其区别对待的行为是合理的,则构成歧视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周伟呼吁,反歧视需要全社会的推动,单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民间力量应当热情参加其中。法制网北京2月11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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